亞健康狀態與慢性疲勞綜合徵

時間: 2011-05-19

一、亞健康的概念及範疇

(一)亞健康的概念

亞健康是指人體處於健康和疾病之間的一種健康低質狀態及其體驗。處於亞健康狀態者,不能達到健康的標準,表現爲一定時間內的活力降低、各種功能和適應能力不同程度的減退,但不符合西醫學有關疾病的臨牀或亞臨牀診斷標準[2]。      

亞健康狀態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主要可歸納爲軀體、精神心理及社交三個方面[2]。軀體方面常表現爲疲乏無力,肌肉及關節i痛,頭昏頭痛,心悸胸悶,睡眠紊亂,食慾不振,脘腹不適,便溏便祕,性功能減退,怕冷怕熱,易於感冒,眼部乾澀等;心理方面可表現有情緒低落,心煩意亂,焦躁不安,急躁易怒,恐懼膽怯,記憶力下降,注意力不能集中,精力不足,反應遲鈍等;社會交往方面可表現有不能較好地承擔相應的社會角色,工作、學習困難,人際關係緊張,家庭關係不和諧,難以進行正常的社會交往等。

亞健康概念的提出,是一種新的醫學思維,標誌着人們隨着生活質量的提高,對健康的要求提高和深入。 

(二)亞健康的範疇

亞健康狀態的範疇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1)身心上不適應的感覺所反映出來的種種症狀,如疲勞、虛弱、情緒改變等,其狀況在相當時期內難以明確;(2)與年齡不相適應的組織結構或生理功能減退所導致的各種虛弱表現;(3)微生態失衡狀態;(4)某些疾病的病前生理病理學改變等[2]。

中醫所言“病”的範疇較西醫學所言“病”的範疇要大,還包括了亞健康狀態。也就是說亞健康狀態隸屬於中醫“病”的範疇,可被辨識爲不同的中醫證候。

二、亞健康不等同於慢性疲勞綜合徵

亞健康一詞是20世紀90年代由我國學者提出,是指一種雖自我感覺到了多種不適,或有個別的實驗室指標異常,但不能滿足現有疾病分類中各種疾病的診斷標準的狀態。但由於其表現複雜多樣,目前尚難以制訂出非常詳細的有關亞健康的分類和診斷標準。因此,在《亞健康中醫臨牀指南》中只從軀體、心理和社會適應性三個方面進行了初步分類,爲今後進行亞健康研究奠定了一定基礎。

慢性疲勞綜合徵被美國疾病控制中心於1988年正式命名的一種以慢性疲勞爲主要特徵的疾病[3]。之後,以歐美國家爲主的不同學者對該綜合徵的發病原因、發病機理及臨牀特徵進行了較爲全面的研究。

因此,亞健康狀態雖然多表現有慢性疲勞,但不是特指滿足一定特殊標準的慢性疲勞綜合徵,其範圍是更爲廣泛;慢性疲勞綜合徵已被正式納入目前的疾病分類中,滿足目前慢性疲勞綜合徵診斷標準者,不能再被認爲是亞健康狀態。

雖然亞健康不等同於慢性疲勞綜合徵,但鑑於亞健康發生機理的複雜性及表現形式的多樣性,使得辨別亞健康與慢性疲勞綜合之間的確切差異性,尚有待於進一步研究數據的支持。同時,從中醫學角度來講,二者的發生機制均涉及多臟腑的功能失調,故在中醫辨識及干預方面存在許多相同之處[4]。

三、疲勞、慢性疲勞及慢性疲勞綜合徵

(一)疲勞的概念

疲勞是一個非常常見的現象或症狀,可見於健康人羣(如運動或長時間工作等體力與腦力活動後,可使人感到疲倦),亞健康人羣及疾病人羣(如風溼性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病毒性肝炎、癌症等軀體性疾病與抑鬱症、焦慮症等精神類疾病的患者均可出現明顯的疲勞)。但同時疲勞又是一個問題很多的概念,由於疲勞在描述及測量方面的困難性,在當前給出一個確切的、全面的及實用的定義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有學者指出:疲勞屬於醫學領域中的中非,是一個只有少數人進去過的、有待探索的地區。

將疲勞作爲一個多維的概念,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其含義[5]:

(1)將疲勞作爲一種行爲來看,是體力與腦力方面活動的下降;

(2)將疲勞作爲一種感覺狀態來看,表現爲虛弱、無力、倦怠、缺乏能量、易疲勞、犯困、想休息、缺乏動機、不耐煩、不高興等體力或腦力方面感受;

(3)將疲勞作爲可能蘊藏有一定的發生機理來看,是機體內部生化與生理及心理功能方面改變的結果,是體內自我保護機制系統發出的一種“停止信號”;

(4)將疲勞與背景相聯繫,其發生常常與物理因素(如溫度、噪音等)、社會壓力及文化背景等有關。

(二)慢性疲勞與慢性疲勞綜合徵

美國疾病控制中心將不明原因的疲勞作了如下分類:

(1)延時疲勞(Prolonged fatigue):持續或反覆發作1個月以上的疲勞;

(2)慢性疲勞(Chronic fatigue):持續或反覆發作6個月或以上的疲勞;

A.慢性疲勞綜合徵(Chronic fatigue syndrome):持續或反覆發作6個月或以上的疲勞,且滿足特殊的症狀診斷標準;

B.原發性慢性疲勞(Idiopathic chronic fatigue):持續或反覆發作6個月或以上的疲勞,但不能滿足特殊的症狀診斷標準。

四、慢性疲勞綜合徵的概念與診斷標準

(一)慢性疲勞綜合徵的概念

慢性疲勞綜合徵以原因不明的慢性虛弱性疲勞爲主要特徵,其發生具有明確的起始。疲勞的症狀表現持續了至少6個月以上,而且由於疲勞的出現導致了患者日常生活活動的明顯下降,並且這種疲勞經休息或加強營養後不能被緩解。除疲勞的症狀表現外,該綜合徵還伴隨一系列軀體和精神心理方面的症狀表現。 

(二)慢性疲勞綜合徵的診斷標準

繼美國疾病控制中心於1988年將慢性疲勞綜合徵正式命名,並制訂了相應的診斷標準[3]之後,其他一些國家也制訂了各自的診斷標準。其中日本厚生省1992年制定的標準[6]基本採納美國CDC的診斷標準,將未具備次要診斷標準者列爲可疑。而美、英、澳大利亞三國關於CFS的診斷標準在疲勞的程度、認知障礙等方面有一些差別,具體內容如下。

1、美國疾病控制中心1988年制訂的診斷標準[3]

爲研究方便,美國疾病控制中心於1988年首次制訂了該綜合徵的診斷標準。其內容由主要診斷標準及次要診斷標準組成。其中,主要診斷標準中的兩項爲必備,次要診斷標準中,具備6項以上症狀加2項以上體徵標準,或單純症狀超過8項以上者,均可診斷爲CFS。

A主要診斷標準

(1)半年以上的持續或反覆發作的疲勞,臥牀休息後不能明顯緩解,甚至嚴重到日常平均活動水平下降50%以上。

(2)排除其它各種能解釋疲勞的慢性疾病。

B次要診斷標準

(1)症狀或病史標準:症狀持續存在或反覆發作6個月或6個月以上。

a.低熱

b.咽痛

c.頸部或腋下淋巴結腫痛

d.肌力衰弱

e.肌肉痠痛或不適

f.在以往可耐受的活動水平後,疲勞持續24小時或更長

g.全頭痛

h.無紅腫的遊走性關節疼痛

i.存在神經、精神方面的症狀,如:畏光羞明、暫時性視盲、健忘、易激惹、思考困難、不能集中注意力或抑鬱等

j.睡眠紊亂(失眠或嗜睡)

k.起病呈急性或亞急性形式

(2)體徵標準

a.低熱(口表37.6℃--38.6℃,肛表37.8℃--38.8℃)

b.非滲出性咽炎

c.頸前、頸後及腋窩淋巴結腫大、觸痛(直徑<2cm)

2、澳大利亞於1990年制定的診斷標準[7]

(1)全身性的慢性持續或反覆發作的疲勞,輕微活動後加劇,可導致對日常活動的明顯影響,並且持續6個月以上。

(2)包括集中注意力損害在內的神經精神功能障礙,表現爲在進行該綜合徵發生以前很容易完成的腦力任務時有困難;新發生的短期記憶力損害。

(3)通過病史、體檢或調查排除其它的診斷。

3、英國於1991年制定的診斷標準[8]

(1)以疲勞爲主要症狀;

(2)有明確的發生時間,其病程少於生命週期;

(3)該疲勞是嚴重的、使人喪失能力的,影響軀體及腦力的功能;疲勞症狀應該持續最少6個月,在此期間如果是間斷出現的,應在50%的時間內存在疲勞;

(4)可能伴有其它症狀,尤其是肌痛,情緒和睡眠的紊亂;

(5)排除具有以下情況的病人:①通過病史及體檢,存在有能夠導致慢性疲勞的其它疾病(如貧血等);②病人刻下有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鬱性病、物質濫用,飲食失調症或器質性腦病。其它精神性疾患不作爲必須排除的內容(包括抑鬱病、焦慮症和過度換氣綜合徵)。

英國將發生在感染之後或與當前感染有關的慢性疲勞綜合徵稱之爲病毒感染後疲勞綜合徵(爲CFS的一個亞型),其診斷標準爲:

滿足CFS的標準;同時滿足以下附加標準:①在疾病發生或出現的情況下,有明確的感染證據(病人的自我報告不足以可靠);②該綜合徵在感染髮生後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③該感染已被實驗室的證據確認。

4、美、英、澳大利亞三國CFS診斷標準的比較

三個國家有關CFS定義(標準)內容的比較

項目

美國

英國

澳大利亞

疲勞病程

至少6個月

至少6個月

至少6個月

疲勞程度

活動下降50%

嚴重並喪失能力

產生對日常活動的影響

疲勞的其它特徵

要求新發生

要求有明確的發作

無要求

認知障礙

不要求(可能存在)

必須影響到腦力功能

要求

其它診斷

排除與疲勞有關的其它醫學上的診斷

排除與疲勞有關的其它醫學上的診斷

排除與疲勞有關的其它醫學上的診斷

次要標準

要求

不要求

不要求

5、1994年美國疾病控制中心修訂的慢性疲勞綜合徵診斷標準[9]

A.臨牀評定的不能解釋的持續或反覆發作的慢性疲勞,該疲勞是新得的或有明確的開始(沒有生命期長);不是持續用力的結果;經休息後不能明顯緩解;導致工作、教育、社會或個人活動水平較前有明顯的下降;

B.下述的症狀中同時出現4項或4項以上,且這些症狀已經持續存在或反覆發作6個月或更長的時間,但不應該早於疲勞:

1)短期記憶力或集中注意力的明顯下降;

2)咽痛;

3)頸部或腋下淋巴結腫大、觸痛;

4)肌肉痛;

5)沒有紅腫的多關節的疼痛;

6)一種類型新、程度重的頭痛;

7)不能解乏的睡眠;

8)運動後的疲勞持續超過24小時。

五、慢性疲勞綜合徵的鑑別診斷

臨牀中,慢性疲勞可以出現於多種疾病中;同時CFS病因不明,其診斷尚缺乏有特殊意義的實驗室檢查指標,因而,鑑別診斷過程對於CFS的明確診斷尤其重要。

1、有些情況雖然表現有慢性疲勞,但不能診斷爲CFS

(1)處於活動期的可以解釋慢性疲勞的內科疾病。例如:未經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睡眠性呼吸暫停,發作性睡眠,以及醫源性疾患(如藥物的副作用)等。

(2)過去或現在診斷有重度抑鬱疾患、精神分裂症、妄想症、癡呆、神經性厭食或神經性貪食。

(3)慢性疲勞發生前2年或以後的任何時間有酒精或其它物質的濫用。

(4)極度肥胖者。

2、有些情況雖然表現有慢性疲勞,但又存在不能充分解釋慢性疲勞的原因時,也不能排除CFS的診斷。

如纖維性肌痛,焦慮性異常,軀體性異常,神經衰弱和多種化學敏感性異常等僅根據症狀診斷的、但不能被診斷性檢測指標所確定的疾病;甲狀腺功能低下及哮喘等有特殊療法(療法的準確性、充分性已有書面記載)的疾病,已經充分治療後;或如萊姆氏病或梅毒,在發展爲慢性症狀性結局之前已得到了肯定治療的疾病,若出現慢性疲勞時均不能排除CFS的診斷。

3、若慢性疲勞病例出現某項或幾項體檢結果、實驗室檢查、影像學檢查的異常,不足以提示一種疾病的存在時,也不能排除CFS的診斷。

4、相關疾病的鑑別診斷

(1)纖維性肌痛(FM):纖維性肌痛是一種以慢性骨骼肌肌肉疼痛及疲勞爲主要表現的疾病。

纖維性肌痛的診斷標準爲:主要標準中的三項必備,加上四項以上次要標準即可診斷。

主要標準:①至少三個解剖部位疼痛或僵硬,時間持續≥3個月;②六個或更多的典型的壓痛點;③排除其它能產生相似症狀的疾病。

次要診斷標準:①全身性疲勞;②慢性頭痛;③睡眠紊亂;④神經心理症狀;⑤關節腫脹;⑥麻木或刺痛感;⑦腸激惹綜合徵;⑧與活動、應激及天氣變化有關的不同症狀。

與CFS不同的是,纖維性肌痛在診斷標準中肌痛及多個壓痛點是必需症狀。在CFS與纖維肌痛的診斷中,具體診爲這兩者中的哪一種,有時取決於醫生,如風溼病或骨科專家則容易診斷爲纖維性肌痛。也有人認爲這兩者可能是一種疾病,具體有待進一步研究。

(2)神經精神類綜合徵:神經精神類綜合徵也是研究慢性疲勞綜合徵中常見的一種情況。如抑鬱性神經症常表現爲嚴重的疲勞及多種軀體性與精神性症狀,然而,分辨是抑鬱出現在疲勞之前,還是疲勞出現在抑鬱之前,是件很困難的事情,但對CFS的診斷很重要,因此有必要進行鑑別。

與抑鬱有關的症狀爲:①食慾下降伴隨體重下降,或食慾增加伴隨體重增加;②失眠或嗜睡;③情緒亢奮或低落;④對日常活動喪失興趣或性慾下降;⑤缺乏精力或感覺疲勞;⑥自卑感或不恰當的犯罪感;⑦思考或集中注意力的能力減退;⑧經常有厭世或自殺的想法。以上8個症狀中出現5個表明有抑鬱;出現4個表明可能有抑鬱。

另外神經衰弱也與CFS的某些症狀如疲勞及情感認知症狀有相似或交叉,在CFS的研究初期,研究者們曾將二者等同對待,但隨着研究的深入,發現其尚不能完全等同。神經衰弱是一種精神神經疾病,它的疲勞與各種不愉快的情緒或心情密切相關,是長期心情緊張、煩惱、苦悶壓抑等引起的,休息不能消除這種疲勞,當心情舒暢時,疲勞可減輕及消失。神經衰弱性疲勞的特點爲[10]:①具有彌散性,幹什麼都覺得累;②帶有明顯的情緒性;③不伴有慾望和動機的減退,病人常苦於“力不從心”或“心有餘而力不足”,有抱負,有追求,不甘心混日子。最典型的是疲勞與精神興奮二者相結合,病人在感到疲勞的同時,心裏想得卻很多,慾念十分活躍;④既有體力疲勞又有精神疲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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