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診斷抑鬱症

時間: 2012-07-31

與其他精神和心理疾病一樣,抑鬱症的診斷目前尚無客觀的特異性實驗室證據,而是主要根據病人的病史和臨牀表現判斷抑鬱症狀的主要特徵是情緒(心境)低落,它往往還可以出現許多伴隨症狀,常見的有以下九項症狀:①對日常活動喪失興趣,無愉快感;②精力明顯減退,無原因的持續疲乏感;③精神活動性遲滯或激越;④自我評價過低,或自責,或有內疚感,可達妄想程度;⑤聯想困難或自覺思考能力顯著下降;⑥反覆出現想死念頭,或有自殺行爲;⑦早醒,或睡眠過多;⑧食慾不振,或體重明顯減輕;⑨


   如過一個人出現情緒低落的同時伴有上述症狀的四項時,就可以確定病人存在抑鬱症狀了。


   有抑鬱症狀並不能診斷爲抑鬱症。因爲正常人遇到不愉快的事時也會感到憂鬱悲傷,據統計約 15%~ 30%成年人一生中某一時期曾出現過抑鬱症或有過抑鬱體驗,但並不一定都是病態。一般來說只是抑鬱症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和時程,影響其社會功能或給本人造成痛苦,纔算病態。這就是診斷抑鬱症必須具備的病程標準和嚴重程度標準,即抑鬱症狀持續至少二週,以及由此病人社會功能受損,或者給病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後果。最後,診斷抑鬱症時還要排除其他許多疾病。這是由於迄今爲止還沒有一項可靠的實驗室指標可用於抑鬱症的臨牀診斷而抑鬱症狀卻可見於許多疾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精神活動物質鬱非依賴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以及精神分裂症等,因此,在最後做出抑鬱症診斷之前,必須排除上述疾病。這就需要了解患者的病史和生活史,進行全面的體格檢查、有關的心理測驗、必要的實驗室檢查(如血生化檢查、心電圖、 B超等)才能排除相關疾病。


   總之,臨牀上並不是簡單地根據抑鬱情緒、抑鬱心境、或者是心理不高興來診斷抑鬱症,而是要全面、系統、綜合的分析病人的情況後方可診斷抑鬱症。


   抑鬱症的診斷要點是什麼?


   診斷抑鬱症,通常要考慮以下 12項要點。


1) 發病過程,誘發因素。抑鬱症發病通常都有一定社會心理因素,因此在瞭解病史時要着重瞭解其發病前的精神刺激因素及對發病所起的作用,起病的緩急及持續時間等。


2) 嚴重程度。要診斷抑鬱症,除了要符合症狀標準,還要達到一定程度,因此要了解抑鬱對其個人及社會生活的影響。


3) 有無驚恐發作、強迫症狀或社交恐懼症。抑鬱症常與焦慮障礙共病,因此要了解相關情況。


4) 有無不典型症狀,如食慾增強、體重增加、睡眠增加、極度無力、臥牀不起。部分抑鬱症患者表現爲不典型症狀,尤其是在兒童青少年患者多見,需要引起重視。


5) 有無精神病性症狀。抑鬱症患者尤其是重性抑鬱可能伴有精神病性症狀如罪惡妄想、軀體疾病妄想、無價值妄想、虛無妄想、災難妄想等,這些妄想常指向自我,及把責備的矛頭指向自己,而不是其他人。要了解相關情況協助診斷。


6) 有無自殺念頭或計劃。瞭解患者的危險性以及實際進行危機干預。


7) 既往抑鬱症發作史,既往用藥有無療效。


8) 既往輕度躁狂史。


9) 有無抑鬱症家族史,用藥有無療效。


10) 有無合併青光眼、前列腺增生、心臟病、癲癇等內科疾病,這些疾病可增加某些抗抑鬱藥的毒副反應。11) 有無使用可引起抑鬱症的藥物,或與抗抑鬱藥有交互作用的藥物。


12) 有無酗酒或藥物濫用史。


   瞭解後面六項可以爲選擇藥物提供依據,總之,這幾項要點爲診斷抑鬱症時必須考慮到的問題,瞭解這些情況可以減少誤診,提高抑鬱症證的識別率和合理治療率。


抑鬱症的診斷標準有哪些?


   抑鬱正的診斷應該根據病史,臨牀症狀、病程及軀體、神經系統和相關實驗檢查及輔助檢查,應排除由於其他精神疾病而引發的情感症狀、或藥物及其他物質所致的情感性障礙和軀體疾病引起的繼發性抑鬱。


   抑鬱症的診斷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 症狀學標準   即在列出的九症狀中,要符合四項或四項以上症狀。


2. 嚴重程度標準   疾病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影響的社會功能。


3. 病程標準   即疾病所要持續的時間,一般病情持續 2周以上時間。

4. 排除標準   即要對一些相關的疾病進行鑑別,只有排除了這些疾病,才能過出抑鬱症的診斷。

                                                                信息來源:www.xinl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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