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院《新標》發佈 須滿足康復和臨終關

時間: 2011-08-28
  醫藥品牌網3月21日訊 衛生部日前印發《護理院基本標準(2011版)》,與1994年的試行版標準相比,新版《標準》突出了護理院對需要長期醫療護理的患者的照護功能。規定護理院住院牀位總數要在50張以上,每牀至少配備0.8名護理職員,至少設內科、康復醫學科、臨終關懷科等臨牀科室。     《標準》明確,護理院是爲長期臥牀患者、晚期姑息治療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長期護理服務的患者提供醫療護理、康復促進、臨終關懷等服務的醫療機構。衛生部醫政司相關職員告訴記者,建設和發展護理院是公道分流大醫院患者、緩解羣衆看病難題目的重要措施。     在職員要求上,新版《標準》最大的變化在於,規定護理院至少要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師,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醫師。此外,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兼職醫師。至少有神經內科、心血管內科、呼吸內科、腫瘤科、老年病科等專科的專職或兼職醫師負責定期巡視患者,處理醫琳光目。每增加10張牀位,至少增加1名專職或兼職醫師。     《標準》要求,護理院各臨牀科室應當根據收治對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實際情況,劃分若干病區。病區包括病室、***站、治療室、處置試冬必要時設康復治療室。臨終關懷科應增設家屬陪伴室。護理院的整體設計應當滿足無障礙設計要求,應設有太平間。     衛生部要求,下一步,各地要將護理院建設納進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將部分一級或二級醫院進行結構和功能調整,轉型爲護理院。同時,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護理院,地方衛生行政部分要完善落實優惠政策,確保非公立護理院在準進、執業等方面與公立護理院享受同等待遇。(作者:孫 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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