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老年人再婚糾紛問題的解決

時間: 2011-06-08

    隨着人類壽命的增長,我國社會的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老年人再婚的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老年人再婚在一定程度上不但解決了情感的需要,而且也是一種養老的模式。但是,現在老年人再婚的失敗率還是比較高的,究其原因主要還是與財產處分、家庭關係的處理不當有關。如果,雙方財產等問題處理不好,不但可能導致再婚失敗,也有可能引出身後的一場糾紛。那麼,如何規避風險,避免引發不該出現的矛盾。

現在比較好的一種做法是:老年人再婚前對包括婚前財產歸屬和婚後生活規則進行詳細約定,約定內容細到房產、生活費、醫療費、子女關係、離婚、其他財產(企業、汽車等)、一方去世、兩方去世,直至骨灰安置等問題。

  

具體來說,第一個是“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即再婚前財產屬於誰的,再婚後仍然屬於誰。對對方的房產和室內傢俱等生活資料,夫妻之間有使用權、管理權、維護權,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這就需要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

  第二個是“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誰的婚前財產由誰的子女繼承。

第三個是“雙方親子關係不變”。

1、是稱呼不變。老年人再婚之後,子女稱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媽,而對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稱爸媽也可稱叔叫姨。

2、是贍養關係不變。父母再婚後,子女仍要贍養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贍養父母再婚的老伴。

3、是護理關係不變。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則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對方子女沒有護理義務。相應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持時,第一齣資方應是得病者本人,第二齣資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持。

4、是養老送終的關係不變。老年人再婚後,子女只爲自己的父母養老送終,妥善處理後事。

5、是繼承關係不變。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對於再婚夫妻婚後所形成的財產,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可以用遺囑排除雙方子女繼承的權利,或用遺囑確定雙方子女的繼承權利。

以上幾點約定,供有再婚願望的老年人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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