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新生兒聽力篩查技術規範》

時間: 2013-05-26
衛生部《新生兒聽力篩查技術規範》

2011年

    新生兒聽力篩查的總體目標是早期發現有聽力障礙的兒童,並能給予及時干預,減少對語言發育和其他神經精神發育的影響。
  一、基本要求
  (一)機構設置
  1、篩查機構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設有產科或兒科的醫療保健機構。
  (2)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3)職責:負責新生兒聽力篩查,出具報告,資料登記歸檔並上報,對家庭進行告知並轉診,對通過篩查的高危兒要建議其定期至兒童保健網絡隨訪。
  2、檢測機構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綜合性醫院或專科醫院。
  (2)獲得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開展新生兒聽力檢測的醫療保健機構。
  (3)職責:負責聽力障礙確診,對疑難病例進行會診,出具報告,資料登記歸檔並上報,對家庭進行告知,建議確診患兒進入干預程序。
  (二)人員要求
  從事聽力篩查和檢測的技術人員必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考覈批准,經崗前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1、篩查人員   2、檢測人員
  (1)業務負責人由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員擔任,負責聽力診斷的業務工作。
  (2)聽力測試人員由從事聽力學或耳鼻咽喉科臨牀工作3年以上的專業人員擔任。
  3、文案人員   (三)房屋要求
  1、篩查機構
  設置1間相對比較安靜的專用房間,配備診察牀和辦公桌椅,面積應在15平方米以上。
  2、檢測機構
  (1)符合國家標準(GB/T16403、GB/T16296)的測聽室2間。
  (2)診室1間,並配診察牀,面積至少在10平方米。
  (3)綜合用房1間。
  (四)設備要求
  1、篩查

設備 用途 篩查型耳聲發射儀和/或自動聽性腦幹誘發電位儀 快速篩查新生兒聽力情況 計算機 登記數據分析

2、檢測

設備 用途 診斷型聽性腦幹誘發電位儀 綜合評估聽力損失的性質、程度並進行鑑別診斷 診斷型耳聲發射儀 聲導抗儀 便攜式聽覺評估儀、純音聽力計(具備聲場及VRA) 計算機 登記、數據分析

二、篩查
(一)對象 聽力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兒重症監護室中住院超過24小時;
2、兒童期永久性聽力障礙家族史;
3、鉅細胞病毒、風疹病毒、皰疹病毒、梅毒或弓形體等引起的宮內感染;
4、顱面形態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體重低於1500克;
6、高膽紅素血癥達到換血要求;
7、母親孕期曾使用過耳毒性藥物;
8、細菌性腦膜炎;
9、Apgar評分1分鐘0-4分或5分鐘0-6分;
10、機械通氣時間5天以上;
11、臨牀上存在或懷疑有與聽力障礙有關的綜合徵或遺傳病。
(二)時間
    實行兩階段篩查:出院前進行初篩,未通過者於42天內進行復篩,仍未通過者轉聽力檢測中心。
    告知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兒,即使通過篩查仍應結合聽性行爲觀察法,3年內每6個月隨訪一次。
(三)環境
    應有專用房間,通風良好,環境噪音低於45分貝A聲級(dB A)。
(四)方法
    耳聲發射測試和/或自動聽性腦幹誘發電位測試。
(五)步驟
1、清潔耳道;
2、受檢兒處於安靜狀態,必要時可使用鎮靜劑;
3、兩耳分別測試。輕輕放入探頭,儀器自行顯示結果,如未通過,需重複2-3次測試。
三、診斷
    復篩陽性的患兒由聽力檢測機構進行耳鼻咽喉科檢查及聲導抗、耳聲發射、聽性腦幹誘發電位檢測、行爲測聽及其它相關檢查,並進行醫學和影像學評估,一般在6月齡做出診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兒在隨訪過程中發現聽力障礙應進行進一步診斷。
四、干預
1、針對病因對可糾正性聽覺障礙患兒進行相應的藥物、手術治療。
2、聽力補償或重建:
(1)助聽器選配:對永久性感音神經性聽覺障礙患兒,應首選配帶助聽器,一般可在6月齡開始驗配並定期進行調試及評估,以達到助聽器效果優化。
(2)人工耳蝸植入:對雙側重度或極重度感音神經性聽力障礙患兒,應用助聽器效果甚微或無明顯效果,要進行人工耳蝸術前評估,考慮進行人工耳蝸植入。
3、聽覺–言語訓練。
4、社區–家庭康復指導。
五、質量控制
    應建立並維護新生兒聽力篩查數據庫,做好新生兒聽力篩查的信息管理工作。數據庫應包括下列內容:
1、基礎數據;
2、聽力篩查機構工作質量評估;
3、聽力檢測機構工作質量評估;
4、康復機構工作質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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