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產兒視網膜病(ROP)的醫療鑑定

時間: 2012-07-25

   早產兒視網膜病(ROP)的醫療鑑定

   ROP是指發生在早產兒的視網膜增殖性”洌⒉≡蛑饕朐綺統鏨逯丶拔醯扔泄兀現夭±傻賈率鰨嵌旅さ鬧匾頡1942年首次報道ROP,當時被命名爲晶體後纖維增殖症。1984年該”徽矯綺油げ。≧OP)。ROP在幾年前普通老百姓甚至是大多數的醫務人員也感到很陌生,隨着新生兒重症監護的建立及醫療護理技術的進步,早產低出生體重兒的成活率大大提高,ROP發生率也呈上升趨勢。我國每年約有25萬例極低出生體重兒出生,按發達國家的發病率推算,每年約有3,500例患兒因ROP而失明。2003年媒體首先披露了發生在天津的有關ROP的糾紛以後,全國各地出現了很多針對醫院的法律訴訟。而這些訴訟的焦點問題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於對ROP的相對陌生以及對治療規範、常規認識不一,加上鑑定本身的不確定性,出現相似的鑑定材料,各地鑑定結論卻不一樣。爲此,衛生部2004年4月發佈了《早產兒治療用氧和視網膜”浞樂沃改稀罰環矯媸侵傅擠樂危硪環矯媸且圓棵毆嬲碌男問蕉源死嗉ㄌ峁┲傅肌

   在衛生部ROP防治指南出臺前,醫患雙方爭議在醫療過失方面主要圍繞醫療規範與常規的適用展開,患者方以醫學文獻爲據證明醫方存在醫療過失,而醫方則以對早產兒吸氧是治療的需要且沒有明確的規範、特別是早產兒眼底檢查不屬於診療常規作爲抗辯的事由。在因果關係方面,患者方還是以醫學文獻爲據證明吸氧與失明存在因果關係,而醫方則認爲早產兒失明的原因很多,吸氧不是唯一的原因作爲抗辯。本博的“二級甲等、輕微責任醫療事故”案的發生及鑑定均發生衛生部ROP防治指南出臺前,所以首次鑑定專家支持醫方的觀點,認定不屬於醫療事故。再次鑑定專家在認定早產、低體重的本身需要吸氧是患者失明的主要原因的前提下,再認定醫方存在過失,故該過失與患者的失明僅存在間接的因果關係,所以雖然認定爲醫療事故,但醫方只需承擔輕微責任。如果本案發生在衛生部防治指南出臺以後,博主認爲本案當屬醫療事故,且醫方應承擔主要責任。因爲ROP並非不可治療,發現得及時,在”湓縉誑梢圓捎帽冉霞虻サ姆椒ū熱緙す猓蛘呤鞘油だ潿常峭耆梢院駝5暮⒆右謊滌姓5氖恿ΑU繾宜擔⑾值眉笆保誆”湓縉誑梢圓捎帽冉霞虻サ姆椒ū熱緙す猓蛘呤鞘油だ潿常琑OP患者完全可以和正常的孩子一樣,擁有正常的視力。上述案例中醫方在患者住院的50天時間裏沒有對患者進行眼底檢查,按照現在在的規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顯而易見。筆者認爲,在衛生部防治指南出臺後,ROP引發的醫療糾紛中,一旦定性爲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的責任將加重。這一點應引起相關醫療機構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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