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的識別與治療簡述

時間: 2011-08-10

    抑鬱是一種心境狀態,而非是短暫的情緒體驗。在我國的診斷標準中是指抑鬱發作以心境低落爲主,與其處境不相稱,可以是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甚至發生木僵。嚴重者可出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某些病例的焦慮與運動性激越不安、煩躁、無目的、失控行爲過多。

    一、識別

    症狀標準:以心境低落爲主,並至少有下列9項表現,至少有下列4項。

    1.興奮喪失,無愉快感;

    2.精力減退或疲乏感;

    3.精神運動性遲滯身體活動緩慢、木僵,面部表情貧乏或缺乏表情,人際交流差或缺乏交流)或激越;

    4.對自己評價過低,有自責或內疚感;

    5.聯想困難或自覺思考能力下降;

    6.反覆出現想死的念頭或有自殺、自傷行爲;

    7.有睡眠障礙表現,如失眠、早醒或睡眠過多;

    8.食慾下降,體重明顯減輕;

    9.性慾減退。

    嚴重標準:社會功能受損,給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後果。時間持續2周以上,並且排除其他疾病的可能,如有分裂症的症狀,但是不符合其診斷。

    二、治療

    治療抑鬱症的目標,是提高抑鬱症的治療率,最大限度地減少病殘率和自殺率。臨牀調查證明,症狀完全緩解的患者複發率>10%,部分緩解的患者複發率>30%,相離國際標準甚遠。此外,提高生存質量、恢復社會功能,以及預防復發,減少重大生活事件的應激。

    1.藥物治療最重要。應早發現,早確定診斷,足量足療程治療。藥物要依個體化原則,針對症狀的靶性特點,宜從小劑量開始,劑量逐漸加大,注意觀察病人對藥物治療的耐受性和生命體徵的變化;並根據不良反應和耐受情況,藥物劑量可增加到有效劑量的上限,稱之爲足量,足量和出現藥物反應的劑量之間的差別非常小,要注意把握;抑鬱症首次發作者需按照急性期、鞏固期、維持期三環節服藥至少1年以上;二次復發者需服藥3-5年;三次復發者以及50歲以上的晚發者,需終生服藥。可配合中西醫結合治療,目前多采用在西藥的基礎上輔以中藥或中成藥治療。人生命最大的目標是保持身心健康,因此,有病者應強化依從性,萬勿隨意。

    2.心理治療:心理治療是抗抑鬱治療的有效輔助手段。臨牀可實施的有支持性心理治療、精神動力學治療、認知治療、行爲治療、人際關係心理治療和婚姻家庭治療等。例如,認知療法的治療原則,即與患者共同找出導致疾病的不良認知方式,爲患者提供矯正不良認知方式的方法,並通過學習和訓練,使患者的認知更接近現實,同時對疾病本身的演變過程給予正確的評價,並糾正不可治癒和羞恥的偏見,增強信心,從而使症狀得以清除。

    3.物理療法及其他電針療法可以提高抑鬱病人細胞免疫功能水平。此外,對輕、中型抑鬱症的胰島素低血糖治療,嚴重抑鬱有強烈自傷、自殺行爲或明顯自責自罪者,以及藥物治療無效或不能耐受者可實施改良的電痙攣治療。另外,還有光療、睡眠剝奪和腦外科的內囊、扣帶回的切斷術等治療辦法,可用於抑鬱症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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