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規範化治療指南(重點之二)

時間: 2012-04-15

    治療原則。 臨牀上應採取綜合治療的原則。即根據病人的機體狀況,腫瘤的細胞學、病理學類型,侵犯範圍(病期)和發展趨向,有計劃地、合理地應用現有的治療手段,以期最大幅度地根治、控制腫瘤,提高治癒率,改善病人的生活質量。對擬行放、化療的病人,應做Karnofsky或ECOG評分。目前肺癌的治療仍以手術治療、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爲主。
手術治療原則 在任一非急診手術治療前,應根據診斷要求完成必要的影像學等輔助檢查,並對肺癌進行c-TNM分期,以便於制訂全面、合理和個體化的治療方案。
(1)應由以胸外科手術爲主要專業的外科醫師來決定手術切除的可能性和制訂手術方案。儘量做到腫瘤和區域淋巴結的完全性切除,同時儘量保留有功能的肺組織。如身體狀況允許,則行肺葉切除或全肺切除術。如患者的腫瘤能手術切除且無腫瘤學及胸部手術原則的限制,可以選擇電視輔助胸腔鏡外科手術(VATS),但其對設備條件要求高,技術難度及風險大,對有需要的患者應轉上級醫院進行手術。
如身體狀況不允許,則可以行侷限性切除 [肺段切除(首選)或楔形切除],此時亦可選擇VATS術式。
(2)肺癌完全性切除手術應常規進行肺門和縱隔各組淋巴結(N1和N2淋巴結)切除並標明位置送病理學檢查,最少對3個縱隔引流區(N2站)的淋巴結進行取樣或行淋巴結清掃。
如腫瘤的解剖位置合適且能夠保證切緣陰性,儘可能行保留更多肺功能的袖狀肺葉切除術,它優於全肺切除術。
如腫瘤侵及心包外肺動脈臨牀上定義爲T2,鼓勵技術成熟的醫院開展肺動脈成形術以免於全肺切除。對侵犯隆突部位腫瘤可行全肺切除及隆突切除成形或重建術的病例應轉上級醫院進行手術。
(3)對肺癌完全性切除術後復發或孤立性肺轉移者,排除遠處轉移情況下,可行餘肺切除或病肺切除。
I期和II期的患者如經胸外科醫生評估認爲不能手術,則可改行根治性放療和/或全身化療。
2.下列情況可行手術治療(手術適應證)
(1)Ⅰ、Ⅱ期和部分Ⅲa期(T3N1M0;T1-2N2M0可完全性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和部分小細胞肺癌(T1-2N0~1M0)。
(2)經新輔助治療(化療或化療加放療)後有效的N2非小細胞肺癌。
(3)部分Ⅲb期非小細胞肺癌(T4N0-2M0)如能局部完全切除腫瘤者,包括侵犯上腔靜脈、其它毗鄰大血管、心房、隆凸等。
①部分Ⅳ期非小細胞肺癌,有單發腦或腎上腺轉移者。
②臨牀高度懷疑肺癌,經各種檢查無法定性診斷,臨牀判斷可完全性切除者,可考慮手術探查。
3.下列情況不應進行手術治療(手術禁忌證)
(1)絕大部分診斷明確的Ⅳ期、大部分Ⅲb期和部分Ⅲa期非小細胞肺癌,及分期晚於T1-2N0-1M0期小細胞肺癌病人。
(2)心肺功能差或合併其他重要器官系統嚴重疾病,不能耐受手術者。
(三)放射治療(如無放療條件應轉上級醫院治療)。
肺癌放療包括根治性放療、同步放化療、姑息性放療、術前和術後放療等。
1.原則
(1)應在外科、放療科、腫瘤內科和/或呼吸內科共同研究和/或討論後決定肺癌患者的治療方案。
(2)除急診情況外,應在治療前完成必要的輔助檢查和全面的治療計劃。
(3)對因心肺疾患等原因不能手術的患者,如果一般狀況和預期壽命允許,放療應以治癒爲目的。
(4)接受根治性放療或化放療的患者,應儘量避免因爲暫時和可處理的毒性反應而中斷治療或減少劑量。這些毒性反應包括3度食管炎、血液學毒性等。應在毒性出現前對患者進行解釋。
(5)對於可能治癒的患者,治療休息期間也應予以細心的監測和積極的支持治療。
(6)術後放療設計應參考患者手術病理報告和手術記錄。
2.治療效果
放射治療的療效評價參照WHO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或RECIST療效評價標準(見附錄D)。
3.防護
採用常規的放療技術,應注意對肺、心臟和脊髓的保護,以避免對它們的嚴重放射性損傷。急性放射性肺損傷參照RTOG分級標準(見附錄E)。
4.三維適形放療技術(3DCRT)和調強放療技術(IMRT)是目前較先進的放療技術。如肺癌患者經濟條件允許可轉上級醫院治療。
(四)化學治療。
肺癌化療分爲根治性化療、姑息性化療、新輔助化療(術前)、輔助化療(術後)、局部化療和增敏的化療。
1.治療原則
(1)必須掌握臨牀適應證。
(2)必須強調治療方案的規範化和個體化。
2.治療效果
化學治療的療效評價參照WHO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或RECIST療效評價標準(見附錄B)。
3.常用方案
(1)小細胞肺癌
一線化療方案:
PE方案(順鉑/依託泊苷,DDP/VP-16),CE方案(卡鉑/依託泊苷,CBP/VP-16)等。
二線化療方案:
CAV方案(環磷酰胺/阿黴素/長春新鹼,CTX/ADM/VCR),Topotecan單藥方案。
如果半年以上覆發的仍然可以採用原方案;半年以內復發的原則上應該換藥。
(2)非小細胞肺癌
一線治療
①對於晚期、不可治癒性疾病,含順鉑的化療方案優於最佳支持治療:可延長中位生存6-12周,1年生存率提高1倍(提高的絕對值約10-15個百分點)。
②化療適用於PS0-2的晚期或復發的NSCLC患者。
③首選兩藥聯合方案(含鉑類藥物)。
④對於PS爲2或老年患者,單藥治療或含鉑的聯合(一般狀況好的)治療是合理的選擇。
⑤全身化療不適用於PS爲3或4 的患者。
⑥對於局部晚期NSCLC,化放療優於單用放療,且同步化放療似乎優於序貫化放療。
⑦順鉑或卡鉑與以下任何一種藥物聯合都是有效的:紫杉醇、多西他賽、吉西他濱、長春瑞濱。
4個-6個週期,如:NVB+DDP (去甲長春花鹼/順鉑),PTX+CBP(紫杉醇/卡鉑),DDP+GEM(順鉑/吉西他濱),DDP+TXT(順鉑/多西紫杉醇)等。
二線治療
在一線治療期間或之後疾病進展的患者,單藥多西他賽可作爲二線藥物。
肺癌術後輔助化療方案參考如下:
 
已廣泛應用的化療方案 給藥計劃   
順鉑75mg/m2,dl(或總量分3天給予)
長春瑞濱25-30mg/ m2,d1、8 每28天重複,共化療4週期   
順鉑75-80mg/m2,dl
長春瑞濱25-30mg/m2,d1+8 每21天重複,共化療4週期   
順鉑100mg/m2,dl
依託泊苷100mg/m2,d1-3 每28天重複,共化療4週期   
順鉑80mg/m2,dl、22、43、64
長春花鹼4mg/m2,d1、8、15、22
d43以後每2周1次 每21天重複,共化療4週期 
 
存在其他合併症或不能耐受順鉑的患者的化療方案 給藥計劃   
吉西他濱1,000 mg/m2,d1、8、15
卡鉑AUC5,d1 每28天重複,共化療4週期   
紫杉醇200mg/m2,d1
卡鉑AUC6,d1 每21天重複   
多西他賽75mg/m2
卡鉑AUC6 每21天重複   
吉西他濱1,000mg/m2,d1、8
多西他賽85 mg/m2 ,d8 每21天重複,共化療8週期 
 
其他可接受的含鉑化療方案 給藥計劃   
順鉑80mg/m2,dl
吉西他濱1000mg/m2,d1、8 每21天重複   
順鉑75mg/ m2
多西他賽75mg/m2 每21天重複 

(五)肺癌分期治療模式。
1.非小細胞肺癌
(1)Ⅰ期(T1-2N0M0)
首選手術治療。手術方式爲肺葉或全肺切除加肺門及縱隔淋巴結清掃術。如心肺功能差,可行侷限性肺切除術。對於不願手術者,可行單獨放射治療。完全性切除的ⅠA期肺癌,術後不行輔助放療或化療,對於ⅠB期肺癌,輔助化療仍有爭議,目前不建議行術後輔助化療。
(2)Ⅱ期(T1-2N1M0、T3N0M0)
―N1Ⅱ期肺癌,首選手術治療。完全性切除N1Ⅱ期肺癌,建議行術後輔助化療,除臨牀試驗外,無須輔助放療―T3Ⅱ期肺癌,包括侵犯胸壁、隔肌、壁層心包,侵犯主支氣管近隆突不足2cm和Pancoast瘤。除Pancoast瘤爲術前同步放化療加手術外,均爲首選手術治療。完全性切除T3Ⅱ期肺癌,建議行術後輔助化療,除臨牀試驗外,無須輔助放療。
(3)Ⅲ期
分爲ⅢA期和ⅢB期,包括已有同側縱隔淋巴結轉移(N2)或侵犯縱隔重要結構(T4)或有對側縱隔或鎖骨上淋巴結轉移(N3)的肺癌。
¾ T3N1M0:治療原則同T3II期非小細胞肺癌。
¾ 可切除的N2局部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目前的治療爲新輔助化療加手術治療或手術治療加輔助化療。
¾ T4N0-1:可切除者選擇手術治療加輔助化療,術後病理報告有腫瘤殘留者,應給予局部根治劑量放療;或新輔助治療(化療、放療或放化療)加手術治療。不可切除者的治療爲含鉑方案的化療加放射治療。
¾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目前的治療方案爲含鉑方案的化療加放射治療聯合。
(4)Ⅳ期
¾ 以化療爲主要手段,治療目的爲延長生命,提高生活質量。
¾ 化療方案參見化學治療部分。
¾ 單發轉移竈(腦或腎上腺)而肺部病變爲可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患者,腦或腎上腺病變可手術切除,肺部原發病變按分期治療原則進行。
2.小細胞肺癌
(1)侷限期
分期爲T1-2N0-1M0的治療模式爲手術治療加術後化療,亦可採用術前輔助化療加手術治療模式。不適於手術的侷限期小細胞肺癌,考慮化療和放療聯合的治療模式。
完全緩解的侷限期小細胞肺癌,推薦預防性腦照射。
(2)廣泛期
以全身化療爲主,不推薦預防性腦照射。
(3)複合性小細胞肺癌
化療後如病竈緩解者,臨牀判斷可完全性切除者,建議手術治療。
十、隨訪
對於新發肺癌患者應建立完整病案和相關資料檔案,治療後定期隨訪和進行相應檢查。治療後頭兩年每3個月1次,兩年後每6個月1次,直到5年,以後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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