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否對孕期女職工調崗調薪

時間: 2012-07-26

[案情簡介]

王某於2008年9月18日入職上海某貿易公司,任項目經理,月工資5000元。2009年5月8日,王某發現自己身體不適,便到醫院檢查,檢查結果是懷孕兩個多月。因其有先兆流產症狀,醫生便開出來一個月的病假,要求其臥牀靜養。

王某將醫院病假單交給分管副總經理,並向公司申請孕期內不要再安排她加班,之後就回家休息。

6月25日,公司寄來一份通知,上面寫道:鑑於您已經懷孕,不能勝任需經常加班的我公司項目經理一職,從即日起調崗爲項目主管,每月公司相應調整爲3200元。王某認爲公司的崗位變更以及工資下調不合情理,明確回覆拒絕接受公司安排。

[庭審答辯]

王某認爲勞動法有規定不能因爲我懷孕而調崗降薪。公司表示,根據《管理手冊》裏的規定,公司有權根據具體運營狀況以及員工個人的工作表現,調整工資崗位,員工應當服從公司安排。隨後將王某的工作電腦、文件等調整至項目主管區,並按照新的崗位支付王某工資。王某不服,遂提起仲裁。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企業《管理手冊》雖有規定,但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可以調崗降薪?

[仲裁裁決]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爲由單方變更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標準。而公司給王某的“通知”中明確寫明,是由於王某懷孕,故而調整其工作崗位,下調其工資待遇。據此,公司仍應按照5000元/月發放王某工資。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老子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七條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的女職工,在老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一條  對妊娠期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擡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

《上海松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三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並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和待遇。

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資性收入。

[案例分析]

一、女職工“三期”享有特殊保護

三期是指:“孕期”、“產期”、“哺乳期”,所謂“孕期”,是指女職工懷孕期間。“產期”是指女職工生育期間。生育期間的產假一般爲九十天。所謂“哺乳期”,是指女職工嬰兒出生後到一週歲之間的期間。三期女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的特殊保護。

二、用人單位可否強行安排孕期女職工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工作在現實中非常常見,用人對一般職工的強令加班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更不用說對三期女職工了。根據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正常勞動時間。因此,用人單位不可以安排孕期女職工加班工作。王某拒絕公司加班安排有合法依據。

三、王某懷孕期間可否被調整崗位?

王某享有不被任意調整工作崗位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本案中,公司與王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王某擔任項目經理一職。其根據醫囑提出變更工作內容,其後公司將她的工作崗位變更爲項目主管,此處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王某不同意這一工作崗位的變更,公司則無權以王某懷孕不能加班爲由單方面調整其工作崗位。

四、王某懷孕期間可否被降低工資?

王某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本案中,公司以王某懷孕爲由,降低其工資待遇,顯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除非公司與王某協商一致,否則無權單方面下調王某的工資待遇。

五、三期女職工是否絕對不可被調整工作崗位以及工資?

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或哺乳期不適應元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不得降低期原工資性收入。”由此可知,用人單位不能強行調整孕期女職工崗位。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上班期間享受不被降低原工資標準的權利,但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必須全額發放與女職工工作業績、工作表現掛鉤的全部勞動報酬,如與工作業績相掛鉤的績效獎金、銷售提成,與出勤天數相掛鉤的全勤獎金,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女職工當月工作業績、出勤天數予以發放。

仲裁舉證:

仲裁審理過程中單位提供有:《員工管理手冊》、王某簽收證明、考勤表、王某因孕期休養不能及時處理工作之客戶投訴信等;王某提供有:工資收入明細、勞動合同、崗位變更通知書、請假單、醫院病歷等。

相關文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