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最新診斷標準(1999年WHO標準)
糖尿病的診斷依據是血糖和臨牀症狀。以下診斷標準是1999年WHO、IDF公佈,同年得到中華醫學會糖尿病學會的認同,並建議在中國執行。
【診斷要求的幾點說明】
(一)確診爲糖尿病:
1、具有典型症狀,空腹血糖≥7.0 mmol/l
(126mg/dl)或餐後血糖≥11.1 mmol/l (200mg/dl)。
2、沒有典型症狀,僅空腹血糖≥7.0 mmol/l
(126mg/dl)或餐後血糖≥11.1 mmol/l
(200mg/dl)應再重複一次,仍達以上值者,可以確診爲糖尿病。
3、沒有典型症狀,僅空腹血糖≥7.0 mmol/l
(126mg/dl)或餐後血糖≥11.1 mmol/l
(200mg/dl)或糖耐量實驗2小時血糖≥11.1mmol/l (200mg/dl
)者,可以確診爲糖尿病。
(二)可排除糖尿病:
1、如糖耐量2小時血糖140~200 mg/dl(7.8~11.1
mmol/l)之
間,爲糖耐量低減;如空腹血糖110~126 mg/dl(6.1~7.0
mmol/l)爲空腹血糖受損,均不診斷爲糖尿病。
2、若餐後血糖<140mg/dl(7.8
mmol/l)及空腹血糖<100mg/dl
(5.6mmol/l)可以排除糖尿病。
【註釋】
1、嚴重症狀和明顯高血糖者,要求血糖值超過以上指標即可確診。
2、在急性感染、外傷、手術或其他應激情況下,雖測出明顯高血
糖,亦不能立即診斷爲糖尿病。
3、無症狀者不能依一次血糖值診斷,必須另一次也超過診斷標準。
4、兒童糖尿病多數症狀嚴重,血糖高,尿糖、尿酮體陽性,無需做糖耐量試驗
少數症狀不嚴重者,則需測空腹血糖或糖耐量試驗。
5、以上血糖值爲靜脈血漿血糖值。如果是指尖全血或靜脈全血空腹正常血糖值應該爲6.1mmo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