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懷孕期間,丈夫可以提出離婚嗎?

時間: 2013-09-12

【案情簡介】

雷勵(男)與易婭婕(女),經自由戀愛於2004年5月登記結婚,2004年11月易婭婕懷孕了。雷勵以自己沒有做好思想準備爲由,要求妻子易婭婕做人工流產,遭到妻子拒絕。在妻子懷孕期間,雷勵又以未婚青年的身份追求董倩倩,之後,雷勵以與妻子感情不和爲由,搬出家在外租房與董倩倩同居。2005年6月,雷勵在與妻子易婭婕協商離婚未果後,以感情破裂爲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與妻子離婚。法庭上,易婭婕遞交了醫院診斷證明,證明自己於2005年9月即將分娩,並表示自己此時需要穩定的環境,不同意離婚。

【律師意見】

懷孕期間的婦女,因其身體、生理、心理等各方面不同程度地發生變化,隨着孩子在母親體內的不斷長大,女性行動越來越笨拙,大部分女性懷孕時,產生噁心、嘔吐、嗜睡、浮腫、血壓高等各種妊娠反應。生活飲食上,隨時需要有人照顧,丈夫是最瞭解妻子的人,懷孕期間由丈夫陪伴更有利於母親與胎兒的身心健康。用科學的方法教育培養孩子,孩子的教育從胎兒開始,胎教不僅是母親的責任,也是父親的義務。從女性心理上講,更加需要丈夫的愛護與關懷。女性是懷孕生子的載體,孩子在母親體內孕育生長,引起身體變化的同時,也會引起女性心理的變化,這個時期的女性內心更需要丈夫的關照與疼愛,因爲其體內承載着夫妻兩人愛情的結晶,兩個人的血脈、遺傳因子都在其體內逐日長大,直至分娩而出,妻子與胎兒的精神寄託全部在丈夫身上。尤其是第一次生孩子的女性沒有任何經驗,沒有足夠的心理準備,對生孩子的過程及疼痛非常恐懼,丈夫在身邊的陪伴,會爲妻子增添信心與勇氣。生孩子本身就是夫妻兩個人的事,雙方要共同面對,共同努力完成。女性在懷孕及分娩期間都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丈夫就是妻子的主心骨,貼心磚,丈夫給予妻子的這種精神力量是無窮的,他人無法替代的。對於特殊時期的女性予以特殊的照顧是非常必要的。我國相繼頒佈實施的《婚姻法》、《勞動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若干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均有相應規定,用以保障婦女權益。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本案雷勵在妻子易婭婕懷孕期間,無視妻子身體感情之需,居然聲稱自己單身,與董倩倩發展婚外情,非法同居,雷勵的不忠行爲侵犯了妻子易婭婕的合法權益。雷勵在易婭婕懷孕期間提起離婚訴訟,不符法律規定,法院應駁回雷勵的離婚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受理後,對原告進行了說服教育,在原告不同意撤訴的前提下,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當場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而不是否定和剝奪男方的起訴權。該規定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時間,並不涉及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體性問題。男方在此期間不能提起離婚訴訟不是絕對的,如果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請求。哪些情形屬“確有必要”沒有具體詳細的規定,主要由人民法院依據自由裁量權予以確定,例如:女方懷有他人子女的情況,應屬“確有必要”之情形。

雖然法律上有限制男方提起離婚起訴權的規定,但實際上,被判不準離婚或限制在婚姻圍牆裏的丈夫身在心不在,極有可能把懷孕中的妻子棄置不管或向妻子出氣發泄,家庭暴力、冷暴力、遺棄時有發生,婦女權益仍得不到有效保護。姜濤律師認爲,法律對特殊時期婦女的保護非常必要,同時也可以從其他方面入手,加強人民調解員或街道辦事處等民間組織的作用和權限,切實保證懷孕期間婦女身心健康,安全度過特殊時期。

【律師提示】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可以運用法律充分保護自己在特殊時期的合法權益,男方亦要深知此規定,體諒孕期的妻子,盡到丈夫的責任,父親的義務,珍惜夫妻感情,保護婦女和胎兒的健康。

本案例爲姜濤律師實踐工作成果,轉載本案例請註明作者姓名。案例中的人名均爲化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相關文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