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產的診斷依據及治療原則

時間: 2011-02-04
診斷依據:
  1.妊娠在滿28周至不滿37周之內出現與足月產相似的臨牀表現。 2.宮頸管變短,消失及宮口擴張。若宮口〉4cm或胎膜已破則早產不可避免。 3.超聲波檢查示胎兒未成熟   1.臥牀休息。 2.胎兒存活,胎膜未破,宮口擴張〈4cm者給予藥物抑制宮縮。 3.胎膜已破者應儘量提高圍產兒的存活率,同時給予抗生素防感染。   1.對宮縮不規則者以口服舒喘靈爲主,後者慎用。 2.胎兒珍貴或症狀明顯者則靜脈用藥爲主,口服藥物及其他支援療法爲輔。   1.對首次發生早產者檢查專案以檢查框限“A”爲主; 2.對既往有過流產、早產者或疑子宮有病變者檢查專案可包括檢查框限“A”、“B”或“C”。   1.治癒:症狀體徵消失,妊娠繼續滿37周以上。 2.未愈:症狀體徵未改善。   該病主要是由於孕婦子宮有異常、或合併急、慢性疾病、妊娠併發症,以及胎兒、胎盤方面的原因引起,因此本病的預防應在孕前去除誘因,定期產前檢查,加強孕期保健。有症狀者應早診、早治,必能大大減少早產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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