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大三陽能報公務員嗎?

時間: 2012-10-31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讓我們看一下國家對於病毒攜帶者就業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過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爲體檢標準。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於2005年1月19日起正式實施。試行標準取消了對報考人員身高、體重等方面的限制,對殘疾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特別明確了:在體檢標準中是合格的。 
    衛生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試行的通用標準適用於一般職位公務員的錄用體檢工作,是一個最低標準,各地、各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參照執行。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的體檢項目和標準,必須由錄用主管機關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各地實際另行規定或批准。乙肝病原攜帶者可以報考《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第七條規定,“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乙肝的,合格。”這就在政策層面上解決了社會上曾經十分激烈的爭論。
    通知要求,公務員錄用體檢的主檢醫生需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負責體檢的醫務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執行體檢標準,主檢醫生要根據體檢情況作出體檢結論,體檢醫院要加蓋公章。
    看到這些文獻,大家心裏應該都明朗了,乙肝病毒攜帶者,肝功能正常者享有一切權利,除了一些特殊的行業,所以我們的就業問題如果遇阻,我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護,如果你現在是大三陽乙肝患者,要抓緊時間進行治療,當傳染性降到很低,並在一段時間內沒有活動,那麼就可以報考公務員了。不過因爲目前沒有治療乙肝好的治療方法,加上民衆對乙肝缺乏一些知識,所以使我們的就業之路充滿坎坷,但是我們要頑強的奮鬥下去,在工作崗位,要注意自身衛生,爲自己和周圍的人負責,這樣,乙肝這個疾病會逐漸被更多的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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