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乙肝五項全陰也可能“隱匿”型乙肝

時間: 2012-08-01

下面是乙肝網上覆制的一篇文章,共公的後代覺得文章的觀點有些值得討論的地方。

              乙肝五項全陰也可能隱匿型乙肝

一個特殊的女性乙肝患者引起醫生的注意。她的乙肝五項檢查全是陰性,但5年來轉氨酶反覆升高,這讓醫生很困惑:究竟是不是乙肝?最終,肝活檢證明她是乙肝陽性。

共公的後代並沒有長期的弄過病理,只是搞化驗的時間非常的長,雖然如此,也還是接觸過病理檢查工作的。首先肝活檢只能對於肝臟是否發炎提供有意義的信息,可是並不能判斷是由什麼病毒所導致的肝炎。要想看到病毒,得用電子顯微鏡,而病理所用的顯微鏡卻是一般的光學顯微鏡。由此看來,文章中的“肝活檢證明她是乙肝陽性”這句話說得有些問題。可以導致肝臟發炎的病原體有許多(包括已經被發現的,最重要的是還有許多是沒有被發現的呀),爲什麼就只盯死在乙肝病毒這單一的病原體之上呢?並且兩對半化驗已經證明她體內不存在乙肝病毒,就算轉氨酶升高是肝臟是否發炎的化驗“金指標”,但是可以導致轉氨酶升高卻並不是肝臟發炎所導致的病例也並不少呀。可以這樣說,肝炎患者可以表現爲轉氨酶升高,但是轉氨酶升高卻不一定可以診斷爲肝臟發炎。

這種隱匿型乙肝越來越多,乙肝五項全是陰性,甚至還有乙肝抗體,唯一的反常就是轉氨酶高,通過HBV-DNA檢查或肝活檢可確診。這種乙肝由於不易發現,容易被忽視而發展成肝硬化、肝癌。

共公的後代認爲乙肝病毒DNA化驗分爲兩種,一種就是檢測乙肝病毒的DNA的數量,另外一種則是針對於乙肝病毒的DNA作鹼基序列的分析。而目前在醫院裏比較普及的乙肝病毒DNA化驗指的是前者。由於有些醫務工作者片面強調化驗的靈敏度,於是乙肝病毒DNA定量化驗就產生出來了。的確,這種化驗的靈敏度是非常的高,高到連空氣中存在的乙肝病毒的背景因素都可以反映出來。可是化驗數據所提供的有效數據應該不是空氣中的背景因素吧。(補充說明一下,現在PCR又有了先進的技術產生了,但是基本原理還是沒有改變,網上所說的密閉實驗條件難道是說是真空嗎?誰能保證空氣中一個乙肝病毒都不存在。)

一般的乙肝五項檢查爲何發現不了“敵人”?原來,注射乙肝疫苗後,乙肝病毒“變臉”以逃避“偵查”。

共公的後代認爲可以證明乙肝病毒“變臉”的化驗方法應該是乙肝病毒DNA鹼基序列分析。但是這種化驗方法是還是建立在第一種方法生產出大量的乙肝病毒DNA後纔可以有分析的原材料。並且乙肝病毒“變臉”也不是因爲注射乙肝疫苗所導致的。

乙肝病毒攜帶者可分兩類,第一類是“慢性乙肝病毒攜帶者”,就像是活火山,應做肝活檢,如果肝組織有炎症壞死,需抗病毒治療;如果炎症不明顯,可暫不治療。如果放任不管,一旦爆發,終將發展成肝硬化、肝癌。

第二類是“非活動性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像是死火山,多次查HBV-DNA測不到,轉氨酶正常,肝活檢正常或炎症輕微,則無需治療。

活檢發現肝組織有炎症壞死也得有個數量上治療範圍吧。肝細胞也是有一定壽命的,肝臟是人體的最大的“加工廠”同時也是最大的“解毒工廠”。人所吃的藥物中有許多是在肝臟中發生轉化並且清除掉的。而現在的醫藥工業十分的發達,因此有許多人在得了感冒後非常有可能自已到藥店買藥吃。還有些人會經常的下館子喝酒,酒精也會對於肝細胞多多少少有些傷害吧。總之,肝臟細胞非常容易受到損傷,可是肝臟的自我修復功能非常的強大,在損傷完全可控的範圍內,完全是不會表現出難受的感覺的,而且也會自我完全的修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病理活檢發現了少量肝組織炎症壞死也完全不能說明什麼有意義的信息呀。另外正是因爲乙肝病毒DNA檢測方法的靈敏度非常的高,所以多次查乙肝病毒DNA測不到不是指乙肝病毒DNA檢查數據等於零。

再談一談肝活檢過程中被忽略掉的問題吧。活檢是一種損傷性檢查,雖然損傷對人體來說是微乎其微的。但是一般情況是適用於目前所知的化驗無法對於疾病的診斷提供有用的信息的情況下而採用的進一步不得已的醫學檢查。其實這也就是在說這種方法只是適用於“患者”,而並非適用於“健康”檢查。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有許多的乙肝病毒攜帶者進行了這種檢查,並且檢查出有“肝炎”的表現。文章中的病例就是因爲轉氨酶反得升高而有些醫務工作者戴了針對於乙肝病毒的“有色眼鏡”後,完全忽視兩對半證明與乙肝病毒無關的證據,卻發現了活檢的“肝炎”證據,於是纔會出現隱匿乙肝這座“活火山”。如果把這個“有色眼鏡”去掉後,例如對於健康人羣來個活檢大統計,估計會發現許多“活火山”。中國喜歡有甲、乙、丙、丁……來給發現的病毒命名,外國喜歡用A、B、C、D……,如果針對於健康人羣來個活檢大統計,那麼一定會發現X、Y、Z這些仍然未被發現的可以導致肝臟“發炎”的病毒有待進一步研究下去的。綜上所述,關於針對乙肝病毒攜帶者肝活檢證明是乙肝患者的方法,尤其是網上有些人得出的結論是3000萬看來是有些誇張了。

在此再應用一下共公的後代曾經用過的比方吧:當某地發生了偷盜案,警察會到案發地點去勘探,如果發現了與小偷有關的指紋信息,那麼對於破案將會起到非常大的幫助的。可是如果把這個過程倒過來,也就是某地並沒有發生任何的案件,可是警察卻去了某地勘探所謂的“現場”,結果發現了大量的指紋信息,要是警察因此把這些指紋的擁有者當成罪犯抓了起來,那麼會出多少冤假錯案呀!!!

相關文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