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職業女性都享有哪些權利

時間: 2011-09-05

  現在絕大多數的孕媽媽都是職業女性,所以,懷孕生產常是就業或復職時面臨的難題之一。好多媽媽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們總結了以下經驗,希望孕媽媽 們保護好自己,瞭解自己在懷孕時應享有的權利。身爲職業婦女,一旦懷孕,常在工作中受到某種約束,有些單位也會出現以懷孕作爲理由辭退女職工的情況,從而 導致懷孕媽媽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不被辭退

  解讀: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單位不得辭退,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勞動安全

  解讀:孕期與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強度大的、有危險性的工作。懷孕七個月以後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分娩期:90天(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醫療報銷

  解讀: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根據各地政策,報銷範圍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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