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法律的特別保護

時間: 2011-04-27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單位應當注意女職工的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Ⅲ-Ⅳ級的作業;

2.積極開展優生宣傳和諮詢;

3.對女職工應進行妊娠知識的健康教育,使她們在月經超期時主動接受檢查;

4.患有射線病、慢性職業中毒、近期內有過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礙於母體和胎兒健康疾病者,暫時不宜妊娠;

5.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女職工的孕期保健包括:

1.自確立妊娠之日起,應建立孕產婦保健卡(冊),進行血壓、體重、血、尿常規等基礎檢查。對接觸鉛、汞的孕婦,應進行尿中鉛、汞含量的測定;

2.定期進行產前檢查、孕期保健和營養指導;

3.推廣孕婦家庭自我監護,系統觀察胎動、胎心、宮底高度及體重等;

4.實行高危孕婦專案管理,無診療條件的單位應及時轉院就診,並配合上級醫療和保健機構嚴密觀察和監護;

5.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妊娠滿7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6.妊娠女職工不應加班加點、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職工妊娠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8.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妊娠滿7個月後,其工作場所應設立工間休息座位;

9.有關女職工產前、產後、流產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1988年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執行。

單位應當根據懷孕女職工的具體情況覈減其勞動定額。懷孕女職工依照醫務部門的要求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按出勤對待。

    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Ⅲ-Ⅳ級的作業;

2.積極開展優生宣傳和諮詢;

3.對女職工應進行妊娠知識的健康教育,使她們在月經超期時主動接受檢查;

4.患有射線病、慢性職業中毒、近期內有過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礙於母體和胎兒健康疾病者,暫時不宜妊娠;

5.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女職工的孕期保健包括:

1.自確立妊娠之日起,應建立孕產婦保健卡(冊),進行血壓、體重、血、尿常規等基礎檢查。對接觸鉛、汞的孕婦,應進行尿中鉛、汞含量的測定;

2.定期進行產前檢查、孕期保健和營養指導;

3.推廣孕婦家庭自我監護,系統觀察胎動、胎心、宮底高度及體重等;

4.實行高危孕婦專案管理,無診療條件的單位應及時轉院就診,並配合上級醫療和保健機構嚴密觀察和監護;

5.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妊娠滿7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6.妊娠女職工不應加班加點、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職工妊娠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8.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妊娠滿7個月後,其工作場所應設立工間休息座位;

9.有關女職工產前、產後、流產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1988年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執行。

單位應當根據懷孕女職工的具體情況覈減其勞動定額。懷孕女職工依照醫務部門的要求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按出勤對待。

    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單位應當注意女職工的孕前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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