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養老事業與養老產業介紹系列 (三)_libaiyua

時間: 2013-01-06

          系列之(三)  日本養老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戰後,日本政府爲了促進養老事業與養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了完善的法律體系。養老事業與養老產業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發展時期:一是初創期(20世紀50年代初到60年代初);二是擴充期(20世紀60年代初到80年代初);三是政策轉換期(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至今)。在這三個時期分別制定了與養老有關的各項法律。
    (1)初創期。20世紀50年代,日本工業飛速發展,經濟得到恢復性發展。政府在初創期制定了《生活保護法》(1950年),形成了戰後日本老年社會保障的基本框架,其重點是生活保護,而且僅限於那些符合救濟條件的無依無靠的低收入老年人。《生活保護法》明確指出國家責任、無差別平等、最低生活保障等內容。政府根據《生活保護法》,開設了養老院等保護設施。此時的養老院是一種收容設施,主要針對貧困階層。此後,政府通過了《國民健康保險法》(1958年)和《國民年金法》(1959年),實現了養老、醫療的全民覆蓋。“皆年金、皆保險”制度的實施,意味着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日本全體國民當生病或年老時,都可以得到由醫療保險和年金制度提供的醫療費補貼和年金收入的保障。這些制度的建立,成爲老年人晚年生活安定的制度保障,同時也說明日本社會保障由生活救助爲主向社會保險轉變。醫療保險制度一般分爲以普通勞動者爲對象的健康保險、以公務員和私立學校教職工爲對象的被僱傭者保險和以自營業者和無職業者爲對象的國民健康保險。
    (2)擴充期。經過20世紀60—70年代的經濟高速發展,日本綜合國力大大提高,國家也相應地充實和提高了對老年人的福利投入。對於養老而言,1963年制定頒佈的《老年人福利法》作爲“福利六法體制”的第五項法律,是專門針對老年人的。該法也被稱爲“老年人憲章”[8],它確立了日本現行老年人社會福利制度的基本框架。該法規定,老年人福利的基本概念是尊敬老年人,促進老年人的自覺和確保老年人蔘與社會的機會。同時規定,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有增進老年人福利的責任,需要努力謀求老年人福利事業的發展。
    (3)轉換期。20世紀80年代後,老齡化問題越來越嚴重。爲了緩解財政壓力,不得不對有關老年人保健及醫療政策進行修改。爲了解決各項醫療保險制度間老年人醫療費支出不平衡問題,1982年制定了《老年人保健法》。主要用公費(國家和地方財政負擔)支持老年人醫療費。其對象爲參加醫療保險並年齡在70歲以上或者65~69歲臥牀不起的老年人。《老人保健法》對有關老年人保健、醫療的服務單獨制定了法律,並規定了新的社會服務項目。《老年人保健法》第一條(目的)指出:“爲了謀求國民老後能夠維持健康及確保必要的醫療,綜合實施疾病預防、治療、機能訓練等保健事業,以增強國民保健水平及增進老年人福利。”保健事業是爲保持國民老年期健康,以市町村爲實施主體,對40歲以上居住者爲對象實施。具體內容包括髮放健康記錄本、健康教育、健康諮詢、健康檢查、醫療、技能訓練和訪問指導等。
    20世紀90年代後,隨着老齡化的加劇,癱瘓或癡呆症老年人增加,而家庭的護理功能也發生了變化,老年人的護理問題成爲最大的不穩定因素。過去,老年人護理主要根據老年人福利法和老年人保健法實施,因此綜合利用服務方面存在問題。福利服務方面,在行政措施制度下,利用者無法自由選擇行政服務種類和提供服務的部門。保健醫療服務方面,普遍存在以護理爲主要目的的長期住院等問題。在這種背景下,1989年制定了“推進老年人保健福利10年戰略”(黃金計劃),規劃了1990—1999年10年間的有關老年人設施和服務的計劃。同時,以護理社會化爲目標,1997年制定了《護理保險法》,並於2000年4月開始實施。護理保險法第一條規定:“隨着年齡的增加,由於身心變化帶來的疾病需要護理。如需要在入浴、排泄、飲食等方面提供護理,另外還需要技能訓練、看護以及其他護理。爲了使需要護理的人能保持尊嚴,並能夠通過護理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保健護理服務以及提供福利服務有關的費用。制定護理保險制度的目的在於提高國民的保健醫療水平,增進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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