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均應配鏡,充分矯正,經常戴鏡。散光軸接近90度或180度時,臨牀中經反覆試鏡矯正視力滿意,病人無明顯不適時散光軸放在90度或180度更符合散光規律,可以減少視物變形、視力疲勞等症狀。複合散光處方應以最簡形式聯合後試鏡無不適,再確定處方。無論是遠視還是近視眼鏡處方一定要標明用法(遠、近或兩用),不同的用法瞳孔距離不同。
1. 輕度散光眼,如果不引起視力減退,又無視疲勞症狀,可不必配鏡。但如影響視力或出現視疲勞症狀,即使散光度數不高,也應立即矯正。所配眼鏡應不分遠近工作,儘量經常戴用。矯正散光在原則上是以獲得正常視力足度、準軸爲標準。 2.高度散光眼,在原則上儘量用柱鏡全部矯正,但有些也應以個人耐受力而定。 如是兒童或不適症狀不太嚴重者,可令其堅持配戴,使之逐漸習慣,多漸能適應。 如是成年人,可先低度矯正,以其能適應爲準,而全部的矯正只能以後視情況而定。高度散光鏡片不應超過4.50度,過大度數容易發生視物變形,鏡片中央呈現一明顯的低槽使鏡片易發生斷裂。可採用等效球鏡度法,該方法是把史氏光錐前後兩條焦線間的最小彌散圓移至視網膜上,故多少都影響眼的矯正視力,是在戴鏡者確實無法適應全部散光矯正時採用的一種折衷方法。散光眼鏡處方原則
時間: 201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