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指南-妊娠期高血糖的診斷與分型指導意見

時間: 2012-10-03

國際糖尿病與妊娠研究組(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iabetes and pregnancy study groups   IADPSG)於2010年3月9日發佈了關於妊娠期高血糖的診斷與分型的指導意見。並發表於第三期≤糖尿病護理≥雜誌上。

雖然妊娠婦女的顯性糖尿病預示着孕婦與胎兒的不良後果,但是程度較輕的高血糖帶來的不良後果卻知之甚少。

IADPSG共識委員會認爲,妊娠糖尿病包括程度較重的高血糖亞組(和既往存在的糖尿病相似),存在的特別問題主要是關於妊娠期間及產後的管理。

妊娠糖尿病的高血糖亞組被關注是因爲它會帶來肥胖、2型糖尿病、其他年齡更輕人羣代謝紊亂的發生率提高。

HAPO研究(Hyperglycemia and Adverse Pregnancy Outcome study)主要觀察糖耐量結果稍好於顯性糖尿病患者的這部分人羣,瞭解其糖耐量結果與不良妊娠結局之間的相關性。結果表明,妊娠高血糖與一級終點中的如下指標有顯著相關性:出生體重大於第90百分位,剖宮產,新生兒低血糖,C肽水平高於第90百分位。

IADPSG妊娠高血糖的建議

孕期血糖異常的鑑別與診斷

1、考慮當地人羣糖代謝異常的發生率和當地環境,所有的或僅僅高風險婦女初次產前檢查必須檢查空腹血糖(FPG)、糖化血紅蛋白和隨機血糖(RPG)。

2、妊娠期間診斷顯性糖尿病的標準是FPG≥7.0mmol/L (126 mg/dL);HBA1c≥6.5%(糖尿病控制與併發症試驗/英國前瞻性研究規範);RPG≥11.1 mmol/L (200 mg/dL),並有臨牀症狀。

3、如果檢查結果提示顯性糖尿病,治療和隨訪均應當與既往存在的糖尿病一樣。如果檢查結果不能診斷顯性糖尿病,而且5.1mmol/L (92mg/dL)≤FPG≤7.0mmol/L (126 mg/dL),則應當診斷爲妊娠糖尿病。

4、如果FPG≤5.1mmol/ L (92mg/dL),未診斷妊娠糖尿病患者應在孕期24-28周進行口服75g糖耐量試驗。

5、爲診斷妊娠糖尿病,需在孕期24-28周進行的2h75g糖耐量試驗,試驗時應空腹,且確認以前沒有顯性糖尿病或者此次懷孕前沒有妊娠糖尿病。

6、顯性糖尿病診斷標準FPG≥7.0mmol/L (126mg/dL)。GDM的診斷標準爲達到或超過下列至少一項指標:FPG≥5.1mmol/L (92mg/dL),1小時餐後血糖水平≥10.0mmol/L(180mg/dL)和或2小時血糖水平≥8.5mmol/L(153mg/dL)。糖耐量正常則應當是檢查結果沒達到以上標準者。

7、IADPSG共識委員會表示,目前還沒有足夠的研究證據證實常規24-28周常規監測對於診治GDM的益處。

8、所有在孕期診斷爲妊娠糖尿病或顯性糖尿病的婦女都應當接受產後血糖檢測。

共識委員會特別指出:在某些地區和/或國家,這個建議和那些歷史悠久的實踐相比具有重大的偏離。在大部門地區,運用這種檢測手段將大幅度的增加妊娠婦女血糖紊亂的發生頻率。

共識委員會認爲這和普通人羣中年輕人肥胖和糖代謝紊亂以及妊娠婦女中妊娠糖尿病和以前存在顯性糖尿病的發生率相一致。

需要進行的臨牀研究

研究者認爲:HAPO研究是一個基礎流行病學調查,而且第一次確認達不到診斷糖尿病的產婦血糖水平與不同圍產期後果具有很強的關聯。

雖然它不是臨牀試驗,但是有兩個關於輕度妊娠糖尿病治療的隨機對照研究成功地實行,且參與者的血糖值和本報告中報道的閾值重疊。

不過,這可能需要額外精心設計的隨機對照試驗和其他臨牀研究來確定:

1)成本較低的妊娠糖尿病治療策略,妊娠糖尿病的診斷可以根據國際糖尿病與妊娠研究協會推薦的標準;

2)確立最理想的血糖治療目標

3)適當的隨訪,以確定母親後來發展爲糖尿病,其他代謝紊亂,或者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4)應加強對妊娠糖尿病的母親血糖與兒童肥胖,糖代謝的改變,心血管疾病危險因素等長期的風險評估。

IADPSG共識委員會成立於1988年,主要是爲了促進區域和國家間妊娠糖尿病的管理和治療質量。

學習要點

1、這個指南是IADPSG共識委員會個人的觀點,而不是組織的觀點。

2、妊娠糖尿病的定義是在懷孕期間首次確認的任何程度的糖耐量異常。

3、懷孕期間明顯糖尿病和母親及胎兒的不良結局有關,但是程度較輕的高血糖引起的不良後果的程度卻知之甚少。

4、HAPO研究是爲了達成診斷妊娠糖尿病閾值的共識。

5、在HAPO研究中,大約25000個妊娠晚期的孕婦做了75g糖耐量試驗。

6、主要結果是出生體重大於第90百分位,剖宮產,新生兒低血糖,而且臍帶血c-肽超過第90百分位。

7、次要結果是先兆子癇,早產,肩難產,產傷,高膽紅素血癥和新生兒重症監護。

8、增加的產婦高血糖和主要結果有着連續分級的關係,不管有無其他危險因素。

9、各中心間,相關關係沒有差別。

10、其他研究也支持這些結果,這些研究表明產婦持續高血糖的不良結果影響着妊娠結局例如過期妊娠和剖宮產。

11、其他數據也支持產婦高血糖與後代長期後果的關聯,包括肥胖。

12、這種關聯也見於達不到診斷糖尿病的血糖水平。

13、在孕婦血糖的三個測量點和出身體重大於第90百分位,臍血c-肽,體脂百分比具有較強的線性關係。

14、這三血糖點分別是空腹血糖,75g糖負荷後1h和2h。

15、共識委員會決定診斷GDM這三個點血糖標準分別是4.5 ,7.4和6.2mmol/ L。

16、單獨檢測FPG確認8.3%的婦女有GDM。

17、檢測1h血糖水平增加5.7%GDM患病率,檢測2h能夠確認2.1%的GDM。

18、產婦血糖與先兆子癇,肩難產,產傷有着較強關聯性。

19、共識委員會強調需要在妊娠期間儘早確診顯性糖尿病,這主要是因爲糖尿病會增加患先天畸形,糖尿病併發症的危險性,而且需要在妊娠期間及產後治療糖尿病。

20、共識委員會並未推薦HbA1C水平來篩查GDM。

21、在初次產檢,所有具有GDM危險因素的婦女,都應當行FBG,HbA1C,RBG檢查,來確診顯性糖尿病。

22、FBG≥5.1mmol/L提示患有GDM。

23、如果結果還不能診斷糖尿病,爲了診斷GDM還應在孕24-28周做檢查。

24、75g糖耐量試驗被推薦用來檢測G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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