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糖尿病的處理

時間: 2011-02-09

 
 1、糖尿病患者可否妊娠的指標
 (1)糖尿病婦女於妊娠前即應確定糖尿病的嚴重程度。D、F、R級糖尿病一旦妊娠,對母兒危險均較大,應避孕,不宜妊娠。若已妊娠應儘早終止。       (2)器質性病變較輕、血糖控制良好者,可在積極治療、密切監護下繼續妊娠。
 (3)從孕前開始,在內科醫師協助下嚴格控制血糖值。確保受孕前、妊娠期及分娩期血糖在正常範圍。
 
 2.糖代謝異常孕婦的管理
 (1)飲食療法:糖尿病患者於妊娠期飲食控制十分重要。部分妊娠期糖尿病孕婦僅需飲食控制即可維持血糖在正常範圍。目標:保證母親和胎兒必須營養;維持正常血糖水平;預防酮症;保持正常的體重增加。孕早期糖尿病孕婦需要熱卡與孕前相同。孕中期以後,每週熱量增加3%一8%。其中碳水化合物佔40%一50%,蛋白質20%一30%,脂肪30%一4O%。控制餐後l小時血糖值在8mm0l/L以下。此外每日補充鈣劑l一1.2g,葉酸5mg,鐵劑15mg。
 (2)藥物治療:磺脲類及雙胍類降糖藥均能通過胎盤,干擾胎兒代謝,有導致胎兒死亡或畸形的危險。因此孕婦不宜口服降糖藥物治療。對飲食治療不能控制的糖尿病,胰島素是主要的治療藥物。 根據胰島素作用特點,分胰島素、低精蛋白胰島素和精蛋白鋅胰島素。急需控制血糖、糾正代謝紊亂及糾正酮症時用胰島素,方法是皮下注射,30分鐘後開始降血糖,作用持續5―7小時。病情穩定者可用後兩種胰島素,皮下注射1.5―2小時後開始降血糖,作用持續12一18小時。胰島素用量個體差異較大,尚無統一標準可供參考。一般從小劑量開始,並根據病情、孕期進展及血糖值加以調整,力求控制血糖在正常水平。孕早期胰島素有時需減量。隨孕周增加,體內抗胰島素物質產生增多,胰島素用量應不斷增加,可比非孕期增加50%一100%甚至更高。胰島素用量高峯時期在孕32―33周,部分患者於孕晚期胰島素用量減少。產褥期隨着胎盤排出,體內抗胰島素物質急驟減少,胰島素所需量明顯下降。胰島素用量應減少至分娩前的1/3一l/2,並根據產後空腹血糖值調整用量。多在產後工一2周胰島素用量逐漸恢復至孕前水平。
 (3)妊娠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處理 在監測血氣、血糖、電解質,並給予相應治療的同時,主張應用小劑量胰島素O.lU/(kg.h)靜滴.每l一2小時監測血糖一次。血糖>土3.9mmol/L應將胰島素加人生理鹽水靜滴,血糖≤l3.9mmol/L後,開始用5%葡萄糖鹽水加入胰島素靜滴,酮體轉陰後可改爲皮下注射。
 (4)孕期母兒監護 妊娠早期妊娠反應可能給血糖控制帶來困難,應密切監測血糖變化,及時調整胰島素用量以防發生低血糖。每週檢查一次至妊娠第1O周。妊娠中期應每2周檢查一次,一般妊娠20周時胰島素的需要量開始增加,需及時進行調整。此期應用B型超聲檢查胎兒發育情況、是否有胎兒畸形。每月測定腎功能及糖化血紅蛋白含量,同時進行眼底檢查。妊娠32周以後應每週檢查一次。注意血壓、水腫、尿蛋白情況。注意對胎兒發育、胎兒成熟度、胎兒一胎盤功能等監測。必要時及早住院。對有可能提前終止妊娠者應評價胎肺成熟度。
 (5)終止妊娠的時間 原則應在加強母兒監護、控制血糖的同時,儘量推遲終止妊娠的時機。若血糖控制良好,孕晚期五合併症,胎兒宮內狀態良好,應等待至近預產期(38―39周)終止妊娠。若血糖控制不滿意,伴有血管病變、合併重度子B前期、嚴重感染、胎兒生長受限、胎兒窘迫,均應及早抽取羊水,瞭解胎肺成熟情況並注入地塞米松促進胎兒肺成熟,胎肺成熟後應立即終止妊娠。糖尿病孕婦經靜脈應用地塞米松促胎肺成熟可使血糖明顯升高,應注意調整胰島素用量。
 (6)分娩方式 妊娠合併糖尿病本身不是剖宮產指徵,有巨大胎兒、胎盤功能不良、胎位異常或其他產科指徵者,應行剖宮產。糖尿病併發血管病變者,多需提前終止妊娠,並常選擇剖宮產。 陰道分娩過程中,應隨時監測血糖、尿糖和尿酮體,使血糖不低於5.6mmol/L(l00mg/d1)以防發生低血糖,也可按每4g糖加lU胰島素比例給予補液。產程中應密切監測宮縮、胎心變化,避免產程延長,應在12小時內結束分娩,產程>16小時易發生酮症酸中毒。
 (7)新生兒處理 新生兒出生時應取臍血檢測血糖。無論體重大小均按早產兒處理。注意保溫、吸氧,提早喂糖水,早開奶。新生兒娩出後30分鐘開始定時滴服25%葡萄糖液。注意防止低血糖、低血鈣、高膽紅素血癥及RDS發生。多數新生兒在生後6小時內血糖恢復至正常值.足月新生兒血糖<2.22mm01/L可診斷爲新生兒低血糖。接受胰島素治療的母親,哺乳不會對胎兒產生不利影響。
 (8)產後處理 分娩後由於胎盤排出,抗胰島素的激素迅速下降,故產後24小時內的胰島素用量應減至原用量的一半,48小時減少至原用量的l/3,有的患者甚至完全不需要用胰島素治療。GDM患者孕期空腹血糖明顯異常者,產後應儘早複查空腹血糖,血糖值仍異常者,應診斷爲糖尿病合併妊娠;空腹血糖正常的GDM患者,應於產後6週一12周行OGTT檢查,若異常,則可能是產前漏診的糖尿病,正常者也要每三年檢查一次血糖。如再次妊娠,60%一70%的患者再次發生G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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